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8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4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陵县**镇乡村自建路由西向东至**村北路口时,与李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载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李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2020年7月11日王某某经兰陵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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