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吉CE**号自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平房(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2018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吉CE**号重型货车沿双叶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兴区欣源小区步行街路段处时,将前方道路上行人陈某某撞上,造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诊断书、破案经过、接警证明;
2. 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进,对前方道路上行人观察瞭望不够,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荣
附: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七台河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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