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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北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 泉县**乡**行政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9月14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7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临)豫MK**号轻型箱式货车,在三门峡市快速通道涧南蔬菜批发市场内由南向北倒车时,刮撞行人张某某,致张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55000元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马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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