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1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新疆库尔勒市**队**号。2020年5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三十日,同月2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闵行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妨碍直行车辆通行,适逢被害人茅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直行通过该路口,两车相撞,致茅倒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5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母亲被害人茅某某的出行方式及出行路线;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与被害人茅某某各自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茅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在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报警记录》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上海市闵行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茅某某死亡的事实;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
3、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及其所驾驶车辆的信息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茅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6、《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未检出氯胺酮、四氢大麻酚、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6-单乙酰吗啡及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
7、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车辆的碰撞形态、车速及安全技术状况。
8、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实,事故现场的概况。
9、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
10、被告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婷婷
检察官助理:欧阳铭怡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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