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4日12时47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蒙H****7号雅阁牌轿车由北向南行至东乌旗**镇**路与***交叉路口处与白某某驾驶的菲利普牌二轮自行车(由西向东横穿柏油路)时相撞,造成菲利普牌二轮自行车驾驶人白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白某某因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1件、行驶证1件、机动车1件;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移送起诉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书、驾驶员、车辆查询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符合结论;3. 证人张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志敏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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