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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91977********,原山东省莱州市****有限公司司机,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0时1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F****重型罐式半挂车沿G18荣乌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营收费站匝道转弯时,车辆驶出匝道公路侧翻,致乘坐鲁F*****车的王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玺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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