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1********,白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家住大理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大理市西澜线由丽江往下关方向超速行驶(限速40km/h,时速62.23km/h)至西澜线K2398+950米处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璐璐
2020年4月14日
附:1.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2.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1506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