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2000********,傣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车沿弥勒市朋普镇朋锁大街由锁龙寺方向驶往学海塘方向,当日23时许,行至朋锁大街“全友家居”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代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云******号车推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往前行驶过程中又与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代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季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某受轻伤,代某某受轻伤、邹某某受轻微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弥勒市公安局朋普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五册共398页、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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