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5********,汉族,专科文化,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昭通市昭阳区****号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14时7分许,当车行驶至**路与**北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驶入**北路时,该车左前位置与在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线上由北向南横过**北路的行人冯某某相撞并碾压,造成冯某某受伤,后经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责任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的行为属自首,适当从严掌握,并认罪认罚,与附带民事诉讼一方未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怀明

2020年6月12日

                                     

附:

    1.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4张。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