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5********,汉族,专科文化,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昭通市昭阳区**路**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14时7分许,当车行驶至**路与**北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驶入**北路时,该车左前位置与在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线上由北向南横过**北路的行人冯某某相撞并碾压,造成冯某某受伤,后经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责任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的行为属自首,适当从严掌握,并认罪认罚,与附带民事诉讼一方未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怀明
2020年6月12日
附:
1.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4张。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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