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9********,拉祜族,文盲,务农,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前轮制动功能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云******号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张某某由由澜沧县**乡**村**寨往**村委会方向行驶。当日19时30分许,其行驶至澜沧县**乡**村委会K2+500米处,在遇到牛群时未能有效避让,导致车辆滚落到路面下,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在事故中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救助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当日,被害人张某某因此次事故致腹腔闭合性损伤死亡。当日23时15许,民警带被告人李某某到澜沧县**乡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液2管并于次日送检,2020年5月14日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5mg/100ml血,属于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救助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检察官助理:瞿进红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队,联系方式1478792****;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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