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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瑞丽**道由东向西行驶。13时40分许,当其行驶至瑞丽**道**路交叉口以东250米路段时,遇被害人杨某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沿瑞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交汇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越过中心双实线行驶至对向车道内,与正常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杨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已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李治颖

书记员:明信良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4023****. 

2.案卷2册,光盘1张。

3.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_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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