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保定市徐水区**村村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碰撞前方步行的被害人师某,致车辆损坏、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师某无责任。经调解,2019年12月9日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志伟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