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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5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6日11时14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苏M1****二轮摩托车,载带被害人袁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化市戴昭线2KM+770M“T”型路口时,为避让前方同向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向北的成某某驾驶的苏MG2****小型面包车时摔倒,造成李某某、袁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袁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兴化市公安局拍摄的车辆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证人成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7.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8.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康

检察官助理:邹楚楚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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