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F1****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676Km+900m处(新108国道与勉县温泉镇郭家湾村交叉路口),逢被害人黄某某(女,57岁,勉县温泉镇**社区**组村民)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公路,李某某所驾车辆将黄某某在路南快速车道人行横道线上碰撞,致黄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经陕西汉中汉通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陕F1****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制动、灯光及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2、陕F1****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损伤痕迹,为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碰撞刮擦形成。3、事发前,陕F1****号小型普通客车前段通过参考AB点的行驶速度为72.00Km/h。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意见为:李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黄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黄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发禄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举证质证提纲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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