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5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京G****6)由北向东行驶至顺义区顺平辅线后薛各庄村北口西侧时,适有被害人刘某某(女,顺义区人,殁年66岁)骑自行车由东向北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为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珺
检察官助理:孟庆辉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户籍地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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