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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城镇****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 8月 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 月11 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由博罗县福田镇圩镇方向往福田镇浦头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G324线904km+700m(兰水屋路口路段)时,与正在步行中的被害人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被害人唐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及时报警且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招群

检察官助理:谢  言

2020年09月0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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