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二部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原阳县**镇**村。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3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2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10时50分,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山东鲁工牌轮式装载机在原阳县**镇**村东南北路由东向西倒车时,撞住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小鸟牌二轮电动车,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7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7万元,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新海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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