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9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路**号,现住路桥区**街道**栋。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浙JB****号小型越野客车制动摩擦片磨损过度的情况下,仍驾驶该车在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与朝晖路交叉口西侧30米处从北侧人行道自北往南倒车进入朝晖路时,因制动系统失灵先碰撞沿朝晖路自东往西由刘某某驾驶的浙J1****号小型轿车,接着与沿朝晖路自西往东陈某甲所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后与任**停靠在朝晖路南侧停车位内的浙J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及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陪同陈某甲前往医院,后被民警电话通知回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当晚,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甲系交通事故所致腹腔内脏器(肝脏、右肾、右肾区肠系膜破裂)重度损伤继发大失血性休克死亡,浙JB****号小型越野客车制动系的技术状况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经认定,李某某驾驶机件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某甲、刘某某成、任**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陈某甲家属人民币13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警情详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口本复印件、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返还通知书、车辆、证件返还凭证、保险公司机动车定损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转账记录、刑事谅解书、调解协议、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曾某某、徐某某、应某某、陈某乙、李某丙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刘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检验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报告;
7行车记录仪影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罗娜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659****;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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