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3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长丰县**镇**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超载的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新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新海大道与新蚌埠路红绿灯交口,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右转弯,自卸货车第一轴至第四轴右侧轮胎碾压到同向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男,1956年6月3日出生),造成郭某某腹部受伤,电动车损坏,被告人李某某下车查看并报警。经医院救治,被害人郭某某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单、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证明、和解协议和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项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和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被取保候审,电话1585518****。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6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