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街**委**组,现住德惠市**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8时55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吉A1****号小型轿车沿德惠市**路由**街往**国道方向行驶,行驶至**路立交桥人行横道处,与沿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宋某甲、韩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宋某甲与韩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宋某甲、韩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乙、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且承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洪丽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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