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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7〕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3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6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7白色大众轿车从周至县城回家途中,当车由东向西行至318县道119KM+800M处(广济镇斜里村什字东),将道路上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其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由现场逃回位于周至县竹峪乡梅岭村的家中。2017年1月28日早晨,过往案发现场的李某某发现路南有一具尸体,周围有***片,随即报警。为寻找肇事者,公安机关当天向社会张贴寻尸启事,向友邻交警大队、汽车修理厂及广大群众发出协查被告人通报。当天下午交警大队便与死者的儿子取得了联系。2017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连同肇事车辆主动来到周至县交警大队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某系车祸致其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周至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方支付丧葬费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行经没有道路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17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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