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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林业局**委**组**号。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黑LJ****号假牌照驾驶的本田轿车沿通河县**镇**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通河县**镇政府门前路段时,将同方向行人田某某撞伤,田某某(女,46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田某某系生前头部与钝性物体撞击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经通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田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龙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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