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电气维修,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现住射洪市**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从射洪市瞿河镇板板桥村出发,经国道247线向射洪市方向行驶。当日上午9时28分许,当车行驶至国道247线1291km时,因接听手持电话,所驾车辆偏右侧冲入非机动车道内,与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郭某某(男,63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擦挂;将非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由杨某某(男,78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川******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撞倒在地,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拨打120救护车施救。

2020年2月24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3月7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李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施救,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谅解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08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2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