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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 *****的小型轿车,搭载其妻苟某某等人从成都往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方向行驶。同日13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巴中市兴文高速路口往清江方向(原S202线)2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撞上对向由杨某某驾驶的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再撞上道路左侧的行道树,造成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及被撞行道树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侦查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一次性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苟某某、何某某、杨某甲等4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32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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