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6********,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号,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街**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从蓬溪县城区福兴路出发,沿福兴路向蓬溪县赤城镇下河街方向行驶。当日06时42分,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油房街108号外(福兴路与油房街交汇处)左转弯时,将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钟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受伤,后经遂宁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6日死亡,形成此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光涛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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