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白色思威牌陕******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城固县东寨壳牌加油站门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白某某发生碰撞,致白某某受伤倒地,车辆受损。被告人李某某下车查看,拨打120和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待救护车到达现场,急救医生诊断后确认被害人白某某死亡。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城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白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公路未减速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未按规定横过公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581001.65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芳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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