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21987********,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19时许,驾驶京A****2号、京C****8挂号重型半挂列车,沿大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宏图现代产业园门口附近,遇一无名男子由北向南横穿大东公路,被告人李某某未能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碰撞该无名男子身体,致其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男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事故后拨打110、120电话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禇某某、申某某等人证言;
2.急救中心接报记录单、人员信息表等书证;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仲鹏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2页;
3.随卷移送:补充证据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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