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9时23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牌照号为津A****8的比亚迪牌小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街第一条机动车道由西向东以47km/h的速度行驶至滨海新区公安局寨上派出所南侧时,遇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太平街的郭某甲,被告人李某某观察不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其所驾车辆前部碰撞被害人郭某甲身体左侧,造成被害人郭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江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209****)。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