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2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路**号。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津A****6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静海区静青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公路19公里900米处,车辆前部右侧撞自王官屯乡村道路由西向北左转弯驶入该公路的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部,致双方车损,赵某某受伤。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抢救伤者,拨打110报警,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后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赔偿赵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振泉
检察官助理 沈梅萱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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