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7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居委会,住娄底市娄星区**路**摩托车音响改装店。曾因无证驾驶、交通肇事,2019年5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伍佰元;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于2019年6月10日交予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24日、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且制动不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两人沿娄底城区娄星南路由南往北行驶,驶至娄星南路与西贸街交叉路口北侧人行横道地段时,将正在由西往东步行横过人行道的被害人廖某某撞到在地,造成摩托车受损、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以及如实供述前述事实,其近亲属代其向医院缴纳被害人医疗费用共计142268元。经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廖某某之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行驶要求的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452****、1597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_(鉴定人)名单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