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现住**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16/18073号运输型拖拉机沿安丘市彭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彭花路8公里+740米处时,与赵宝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宝乐死亡,车辆受损。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宝琴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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