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园**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临泉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附近时将行人于某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临泉县公安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之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损伤死亡。民事部分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两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晓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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