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4211988********,汉族,无前科,初中文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小区**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驾后超速驾驶皖******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台县**路4KM+600M处时逆向行驶,与由西向东行驶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受重伤二级,两车均受损。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81.56mg/100ml,车速67km/h-71km/h。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检验照片、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驾后超速逆向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怀国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