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纪王场乡**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程序,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4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A5****号小型轿车在利辛县境内沿30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99KM+400M处,刮碰到被害人安永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安永宽死亡、刘素琴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利辛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付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了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他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珂珂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乡**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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