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1227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庙**号;现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街道**坊世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太和县**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KM+**M(太和县**镇**路口)时,由于疏忽观察,将行人范某甲撞伤,后范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范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自宏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街道**坊世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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