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人,身份证号码34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镇**村**庄**队**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F*****号仓栅式轻型货车沿省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17km+600m(定远县**镇境内)处时,碰到路边环卫工人胡某甲,致胡某甲受伤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死亡证明等书证;
2.证人祁某某、胡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道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在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