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路**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大厦**层**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1时21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P*****号轻型厢式货车沿S203线自北向南由独树驶往月湾方向,当行驶至S203线79公里800米处时,该车货厢右侧前部与前方同向由张某甲推行的人力手推车左侧装载的毛竹发生碰撞,受力后的毛竹致张某甲的胸、腹、大腿部位受伤,后张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夏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卫东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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