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家**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6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皖M7****的重型普通货车在本市**乡**至**路**线**支线**号电杆处路段,由东向西倒车时,碰撞到行人高某某,后又碾压到高某某,造成了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处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家**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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