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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永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址:安徽省萧县西关**小区**栋**室。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LD****重型自卸货车沿301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大庄村路段毛庄变10KV解放路103线117号电线杆处的停车场门前,右转弯驶入停车场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

6.​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莉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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