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未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办事处**行政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3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皖K*****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界首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同向行驶至上述位置的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车辆载乘客被害人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当场死亡、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同年10月17日,经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琳琳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9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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