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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辽宁省辽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住辽阳市文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号重型半挂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沿舒城县境内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舒城县**镇**厂公交站牌路口处,碰撞前方横穿公路的柳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年8月15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了110、120电话,并于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7月24日,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蕾

   检察官助理 代少云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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