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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LOC666轻型厢式货车超速沿301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萧县马井镇吴小庄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程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汽车相撞,致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在现场等待,后被出警民警带回,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2019年101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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