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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郎溪县********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载被害人程某某)从郎溪县新发镇新方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郎溪县235国道,上235国道后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然后斜穿马路,在过马路时因避让不及与对向孙某某驾驶的皖******/皖*****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程某某被甩出车外,程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于2020年3月29日死亡。经郎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胸部复合性损伤而死亡。经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郎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郎溪县新发镇正新轮胎店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国芬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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