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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从富顺县横溪方向沿207省道往富顺县安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富顺县境内207省道118KM+600M处,在从行人谢某某身后绕行时,车辆右侧顶蓬与谢某某肩上扛着锄头相刮致谢某某摔倒在地,造成谢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谢某某于2020年05月06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将被害人送医,安排家属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8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说明,赔偿损失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马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车辆检验报告等。

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富顺县安溪镇刘家坝村5组15号,联系电话1332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家属意见为不谅解,将另行提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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