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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德州路**路交叉路口西侧第七根灯杆处,与被害人王某某和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当场死亡,孙某某受伤。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颅脑合并胸腹脏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乃忠

                                检察官助理:李昙昙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加证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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