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济南市历下区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山路路口向南右转弯,适遇被害人侯某某(女,26岁)驾驶电动二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货车右前部与二轮车左侧接触碰撞,后货车右后轮碾压右侧倒地状态下的二轮车,造成车辆受损、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侯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胸腹盆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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