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1321211970********汉族,初中一年级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乡**村**组**号,住山东省东阿县**镇杨**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19时许,驾驶冀B*****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在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沿长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马山村北东西方向生产路路口左转弯时,疏于观察、操作不当,未实行右侧通行而与沿生产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秦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秦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李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当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车主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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