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3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庄街道**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杜某某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小型客车,沿济宁市太白湖新区**镇**村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南头时,与同向行驶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杜某某相撞,致杜某某当场死亡。经济宁市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辉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