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3********,汉族,本科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路街道**村**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8省道由南向北行至218省道莱州市仁成石业公司门南,与前方顺行的孙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追尾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孙某甲伤,后孙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丽君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路街道**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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