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御鸟牌电动三轮车沿冉达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镇**路北头丁字路口处向西转弯时,与孟某某驾驶新鸽牌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孟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司法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牛某某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明知无牌车辆而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平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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